|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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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043,326.6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2,053,326.6元,并以2,043,326.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经源丝绸有限公司所有的7处不动产[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农贸街仓储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XXX号办公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XXX号附1号仓储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XXX号附6号其他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XXX号附3号其他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XXX号附5号成套住宅(2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XXX号附4号工业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在担保范围内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超出在先顺位的部分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 三、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重庆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27处不动产[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房屋(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XX号1幢1-1-14(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XX号市场门市1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市场门市2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市场门市3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市场门市4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市场门市5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市场门市6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农贸超市XX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农贸超市XX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农贸超市XX号(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1(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2(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3(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4(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5(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6(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7(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8(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9(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10(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11(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12(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13(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14(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7六幢1-15(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六幢1-16(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在担保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超出第一顺位的部分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 四、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的车库(209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 五、***、***、***、***、***对***在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3元,由***、重庆市经源丝绸有限公司、重庆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