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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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二、驳回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由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79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