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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宁君为天作影业有限公司
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二、驳回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由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79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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