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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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器具费、护理费损失合计17564.33元(其中被告***支付的1245.3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支付给***);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