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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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山东滨州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滨州士德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汽运五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汽运五公司各项损失共计67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