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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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惠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市惠民八方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惠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572975.53元,并承担所欠原告江苏***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款项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72975.53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3元(原告已预交9833元),由原告江苏***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元,被告淮安市惠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42)。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