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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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欣融泰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期间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19608元,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5.20元、冷水费201.60元、冷水垃圾处理费30.70元、热水费111.50元、热水垃圾处理费17.20元、电费1140.0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个月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金额自次月1日起向原告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付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80元。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180元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