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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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精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恒才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恒才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4,966.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恒才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49元,由被告上海恒才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3,880元,原告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