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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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良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工业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386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松(系***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北京良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房山区工业总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双,北京市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云松与被告北京良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陈云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陈云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欣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长凤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