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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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 广州市美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闪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闪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签订的《营运客车车身媒体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闪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金20971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闪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8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闪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196元,由广州闪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