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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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原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