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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5062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38979.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25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57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