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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对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320000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医院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反诉费5410元,由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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