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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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727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472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保函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