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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克州万家红农业机械经营租赁有限公司
阿克陶县佳禾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2020)新302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克州万家红农业机械经营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2020)新302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阿克陶县佳禾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克州万家红农业机械经营租赁有限公司机械租赁费435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阿克陶县佳禾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502元,克州万家红农业机械经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4元;申请费993元,由阿克陶县佳禾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阿克陶县佳禾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143元,克州万家红农业机械经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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