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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贝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凌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连云港贝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黔东南州凌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所签订的甲方合同编号为:LY-KHGS-SDXT012、乙方合同编号为:SZHCF-SA20191220-001的《贵州省凯里环城高速公路北段项目三大系统工程栏杆机购销合同》;

二、被告黔东南州凌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赔偿原告连云港贝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计104785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贝兹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计2396元,由被告凌信公司负担;剩余的案件受理费11915元(14311元-2396元)予以退还原告贝兹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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