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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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借期利息114704.67元,并支付复利及逾期利息(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不动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超出前顺位抵押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8.00元,减半收取计1182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1712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