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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反诉被告)易县信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1693.26元(工程造价2008442.06元-已支付的1649258.80元-另案处理的部分工程款157490元+鉴定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工程款,针对未支付部分,被告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范围内,待解决涉案工程质量事宜后,如仍有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在该项应支付款项限额内,被告山东鑫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应直接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易县信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易县信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易县信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