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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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鸿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知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涉案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涉案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四、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2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保全担保费2500元由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负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由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各负担5000元,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共同各负担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