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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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314号民事判决三、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314号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6月1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编号:JXZH2018061101B)中关于2018年4月26日、5月31日、6月11日和6月25日交付的4台切割机的相应内容解除;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3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4万元,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2018年4月26日、5月31日、6月11日和6月25日交付的4台切割机,由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取回; 五、驳回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9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保全费2263元,由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匠心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60元,由深圳耐普达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4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