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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锦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287,655.60元; 二、被告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锦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78,969.43元(自2018年8月1日起以应付货款21,287,655.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暂计至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26日后的利息以21,966,625.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全部货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锦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67,866元; 四、被告太原东铝铝业公司对被告太原东铝铝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柳州锦腾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72元(原告柳州锦腾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10000元,公告费990元,以上合计16392元,由被告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数额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