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0元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1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止;违约金以1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同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