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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世贸泰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150123.77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48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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