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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利景装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足伍机莫758109元; 二、驳回原告***、吉足伍机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8元,由被告镇江利景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