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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市洁誉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128873.44元、利息41621.05元、罚息2508.09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128873.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洁誉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营市洁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6元,减半收取7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洁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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