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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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76541元、修理期间补偿费用30000元、施救费7000元、公估费6000元,共计119541元。上述费用直接支付至原告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开户于山东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路支行账号为90×××23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元,减半收取计1345.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至原告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开户于山东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路支行账号为90×××23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