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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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 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阳光天霖电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永登县七山乡50兆光伏扶贫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二、兰州阳光天霖电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退还保证金41.5万元,支付2020年7月31日前的利息64692.25元,2020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至保证金付清为止; 三、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支付***保证金8.5万元,支付2020年7月31日前的利息13250.22元,2020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至保证金付清为止; 四、兰州阳光天霖电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停工损失199170元; 五、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返还***材料款12000元; 六、以上二、三、四、五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七、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对上述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兰州阳光天霖电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10100元,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负担1650元,公告费860元,由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