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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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 甘肃鑫海田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嵩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甘肃鑫海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嵩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山东嵩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甘肃鑫海田工贸有限公司退还S780配重钢丸100吨的货款391700元; 三、原告甘肃鑫海田工贸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嵩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退货S780配重钢丸100吨; 四、驳回原告甘肃鑫海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2元,保全费3066元,合计11958元,由被告山东嵩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与欠款一并付清给原告甘肃鑫海田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