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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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7585.35元,共计157585.35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3650元; 综合一、二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原告***145752.85元[(157585.35元-13650元+诉讼费1817.50元),款付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洪湖市支行的个人账户,账号:62×××20],直接支付被告***11832.50元[(13650元-诉讼费1817.50元),款付被告***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洪湖市支行的个人账户,账号:62×××7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1923.50元,由原告***负担106元,被告***负担18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