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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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812000元,并赔偿损失(以499998.8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3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以312001.2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9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4元,减半收取7072元,由原告***承担1500元,由被告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担5572元,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故在执行时由被告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