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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20)桂04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20)桂04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广西岑溪市信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折价或者拍卖2000吨/年高性能钕铁硼水磁新材料生产线项目属于上诉人承建部分工程所得价款在被上诉人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上诉人的款项中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11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74元上诉人广西岑溪市信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上诉人返还8074元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