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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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云南鑫美联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年利率5%的利息。 二、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偿还原告***的保证金和利息,则由被告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云南鑫美联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80元,被告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