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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亿君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319995号“”、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北京亿君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三、北京亿君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500元; 四、驳回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亿君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