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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何估石英加工厂 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其田石英砂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反诉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何估石英加工厂与反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其田石英砂厂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加工石英砂协议书》。 反诉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何估石英加工厂应退回反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其田石英砂厂的押金30000元。 反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其田石英砂厂应赔偿反诉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何估石英加工厂会计和工人工资损失34713元。 上述二、三项互相冲抵后,反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其田石英砂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何估石英加工厂4713元。 驳回反诉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何估石英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反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其田石英砂厂负担;反诉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何估石英加工厂多交的4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