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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英山县富康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广东绿恒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广东绿恒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048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英山县富康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驳回原告英山县富康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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