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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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凌志食品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峰凌志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返还205701号《租赁协议》所附205701-1号《租赁附表》项下租赁设备马铃薯雪花粉生产线一套; 二、被告赤峰凌志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赤峰凌志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63元,由被告赤峰凌志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