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0664.07元;被告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40664.07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7元,减半收取6103.5元,由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700)。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