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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武港码头有限公司
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融资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信用证融资垫款美元14162318.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二、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715000000元的范围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480000000元的范围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2018)进出银(浙最信抵)字第4-005号《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1.浙(2018)普陀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620号;2.浙(2018)普陀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622号;3.浙(2018)普陀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62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618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2018)进出银(浙最信抵)字第4-006号《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1.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1号;2.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2号;3.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4号;4.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5号;5.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6号;6.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7号;7.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8号;8.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09号;9.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25号;10.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2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871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持有的浙江舟山武港码头有限公司21504万股股票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150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3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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