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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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绿荷塘古楠木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建德分所 浙江春越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绿荷塘古楠木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合计12033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杭州绿荷塘古楠木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726元,由杭州绿荷塘古楠木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承担18242元,由***承担364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26元,由杭州绿荷塘古楠木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承担16576元,由***承担33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