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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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望谟县麻山乡龙井砂石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望谟县麻山乡龙井砂石场砂石款1229392.00元,并以未付砂石款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 上述款项,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麻山乡龙井砂石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2.2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