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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贵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贵州贵航蓝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利润差额共计2749084.28元及违约金10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贵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4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247.25元;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向权利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792.67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6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