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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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锤子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723687.04元; 二、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69768.33元; 三、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计为32885.44元;以723687.04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保全受理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4元,由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