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支付摊位租金434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内原告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支付摊位租金使用费4071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返还摊38-42号、25-29号、124-125号摊位。 四、驳回原告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原告承担195元,被告承担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