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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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 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4元,由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应该由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承担的31034元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攀枝花清香坪东街支行,账号12×××9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