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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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市玻璃制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缴纳消费者因购买假药遭受的财产损失款215340元、惩罚性损失赔偿款646020元,共计861360元,五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其中的57256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四川省级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其生产、销售的尚未服用的人血白蛋白。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四川省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