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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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xxx号自编1-5号楼物业交还给原告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交还上述物业时,不得拆卸固定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设备、固着物(其中自编1号楼和4号楼按房产证登记的信息为准,自编2号楼、3号楼和5号楼以原告主张的《说明附件》的第1-3点为准);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3月和从2020年6月起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给原告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每月按146237.35元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6326元,由原告负担822元,由被告负担5504元。本案反诉受理费571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