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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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196601.7元和支付手续费68672元、利息及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8月6日利息为1699.35元、违约金为3421.59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保全费1872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