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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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星之都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好加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星星之都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89,041.82元及逾期利息(以1,389,041.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好加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货款中的581,424.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应对上述货款中的786,291.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星星之都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54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好加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7,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