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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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尚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尚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342042.25元,并以342042.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支付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157.7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计4211元,由原告***负担1021元,由被告兰州尚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兰州尚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