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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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03民初10342号民事判决; 二、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65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 三、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损失130万元; 四、驳回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95元、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66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15,510元,由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190元、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将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