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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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太仓万腾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22383.3元; (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9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052元,由原告***负担1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